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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/01
2016
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


公告日期:2016年11月24日

亲爱的客户,您好

香港《2016年税务(修订)(第3号)条例》(「修订条例」)于2016年6月30日刊宪并生效。依据「修订条例」,永丰银行香港分行(本行)须根据尽职审查程序,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辨识和搜集客户相关财务帐户的资料,并于2018年起向税务局提交资料,而税务局会将相关资料传送予自动交换资料伙伴。

根据《税务条例》订明的尽职审查程序,自2017年起所有新帐户的帐户持有人均须提交自我声明,供本行辨识客户之税务管辖区,相关表单及名词释义请参阅本行网路银行之CRS專區。CRS尽职调查时本行可能要求既有客户提交自我声明或文件证据。帐户持有人向申报财务机构在作出自我证明时,如明知或罔顾实情地作出在要项上具误导性、虚假或不正确的陈述,便属违法。一经定罪,可处第三级罚款(即港币10,000元)。

根据指引银行不得为客户提供任何法律或税务建议,如有填写自我声明之疑问请阁下联系您的税务顾问。为方便客户查阅税务居民的身分,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已设立网站,就已承诺实施自动交换资料的税务管辖区,提供有关其税务居民身分的规则等资料。该网址为:http://www.oecd.org/tax/automatic-exchange/crs-implementation-and-assistance/tax-residency/#d.en.347760"

永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谨启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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